close







有關勞健保,勞退新制的問題^^




立即點擊


我今天即將要到一家電子廠工作,雖然只是假日工讀生,但是我應徵時,人事小姐跟我說:從我第一天上班開始就有勞保,而且有勞退新制,健保則可以選擇跟家人保或是跟公司保、、、等等的事項。不過我不太清楚的是,那這是不是代表:1.我從現在開始就會有一個退休專戶?2.我又該如何查詢裡面的相關資訊呢?3.如果老闆應提撥的6%卻從我薪水中扣除了,他實際上沒有提撥,而是我自己提撥給自己的退休金了,我該採取什麼途徑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PS:小不清楚捏,請大家詳細解說,拜託拜託^^





1-1.勞工選擇勞退新制,勞工或雇主是否需先行在其他金融機構開戶 答 :勞退新制之個人帳戶制係收取雇主按月提繳之退休金存儲於勞保局,勞保局將主動為每一位勞工設立專屬之退休金專戶,記載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及收益金額,勞工或雇主均不須另行在其他金融機構開戶。 1-2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何開戶提撥 答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申辦程序大致如下: (一)由勞雇雙方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及第55條之規定訂定勞工退休辦法; (三)擬定提撥率; (四)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五)向中央信託局開戶; (六)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 1-3申辦所需資料包括: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立申請表、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申請表(檢附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章、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職員名冊、勞工退休辦法、印鑑卡、營利事業登記影本、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身分證影本等。尚未開戶提撥之事業單位,應速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辦理,以免受罰。相關開戶申請表格,亦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2.台灣土地、台北富邦、台新、玉山四家銀行獲准發行勞動保障卡,10月中旬起,勞工可向四家銀行申辦勞動保障卡,11月初,即可到四家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查詢勞工退休金帳戶內的金額。 勞退新制實施後,為提供勞工查詢自己的退休金帳戶,隨時掌握老闆是否按時、足額提繳退休金,勞保局與銀行合作,設計勞動保障晶片卡。勞動保障晶片卡可結合普通金融卡、信用卡或電子錢包功能,但在一般功能外,勞工持有勞動保障晶片卡,便可查詢本身勞退帳戶中累積的金額,但在退休前並不能提領這些錢。 3.1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3日勞動4字第0940034012號函 《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中規定雇主每月應按「勞工每月工資」提繳之疑義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及36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此一規定係要求雇主須於勞雇雙方原議定發給之工資以外,另行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的個人專戶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而非將前述提繳之數額「內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已議定之工資」,造成工資不完全給付勞工之情事。 二、雇主如將提繳之退休金內含於原議定之工資中,已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79條,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另,勞工得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該法同條第3項之規定,向雇主要求發給資遣費(準用該法第17條之規定)。 1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8日勞動4字第0940035118號函 《摘要》關於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之期限辦理提繳手續,應依本條例第49條規定處以罰鍰一案 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又,該條例第49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手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雇主如未依期限辦理申報,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由貴局依其違反之次數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二、雇主違反本條例第9條第3項之申報提繳義務,應以下列原則辦理: (一) 違反第1款情形者:由於法律已明定雇主應於本條例施行前一日之前徵詢所屬勞工,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依法雇主為一次之申報義務,若有違反,應處以一次之處分;另如有漏報情形,不論漏報之人數,亦應處以一次之處分。 (二) 違反第2款情形者:由於勞工於本條例施行五年內得選擇適用之制度,故於五年內之任何一日,均可能有勞工以集體或個別方式做出選擇,且雇主於勞工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即應予申報,故第1位(組)勞工向雇主提出選擇後十五日止,為一申報義務,若另有勞工於前一申報義務期限後提出,則於此(組)勞工提出選擇後十五日止,為另一申報義務,如均未申報時,應分別處罰之。 (三) 違反第3款情形者:事業單位之成立僅為一次,依法雇主應為一次之申報義務,若有違反,應處以一次之處分;另如有漏報情形,因同為本次申報義務之違反,不論漏報之人數,亦應處以一次之處分。 新退新制http://cs.hilearning.hinet.net/content/rhema_content/cla/download/0301.pdf 2006-12-02 03:08:59 補充: 不好意思貼了這麼多,但這是你的權益,希望你花點耐心看完他,這些知識是跟著你一輩子的,只要有工作就會需要。謝~ 2006-12-02 03:50:05 補充: 如何查詢個人帳戶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0406





1.我從現在開始就會有一個退休專戶?沒錯,從你開始加入勞保就會有一個勞退專戶勞退專戶指的就是公司幫你匯薪水的那個戶頭2.我又該如何查詢裡面的相關資訊呢?如果要查詢的話就可去申辦勞動保障卡(有玉山銀行.台新銀行.富邦銀行皆可申辦)申辦完後就可以直接去提款機做查詢的動作3.如果老闆應提撥的6%卻從我薪水中扣除了,他實際上沒有提撥,而是我自己提撥給自己的退休金了,我該採取什麼途徑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基本上應該是不會有這種問題,因為薪水單中應該會註明的很清楚吧再不然假設他真的沒有提撥你應該可去勞保局申訴吧參考資料:自己


以上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家,如有侵犯請留言告知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1202000011KK01418

1D9349BC36253F23
arrow
arrow

    bosuf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